<鹭航油气>

鹭航油气主要经营:城市燃气、液化气、液化气充装、危险货物运输、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以及批发零售化工产品、沥青等业务。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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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瓶装气短斤少两最高可被罚5万元
来源:.福州日报        加入日期:2007-03-28       点击:935
 
    尽管还不到5年时间,但2002年9月颁布施行的《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了,尤其是不能满足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当前,无证经营、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的现象较为普遍,用户用气行为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也屡见不鲜。 

    昨日上午,省政府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在完善燃气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1液化气短斤少两可能被罚5万元 

     案例 

    当前,燃气经营企业服务态度差、水平低、钢瓶液化气短斤少两的现象经常发生。 

    福州日报今年3月12日6版报道,叶先生家从2月中旬开始使用BP液化气,刚用时就发现煮出来的饭像用热水泡熟的。3月5日,叶先生发现并经液化气公司技术员检测证实,问题在于液化气的火力不旺。液化气公司同意换一瓶液化气,但却要叶先生支付换瓶的运输费6元。工商人员于当日协调了此事,认为叶先生可不出这6元运输费。 

     条款 

    《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以及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充装后的燃气重量超出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值等等。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提供的燃气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或者未对钢瓶内的残液进行计、退、倒残;充装后的燃气气瓶出站前未附有企业钢瓶标志、充装标签、警示标志的;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拒绝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的;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或者禁止时间内恢复供气的;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未定期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检查的;有第四十三条例所列行为之一的。 

    2违规提供气源最高罚20万元 

     案例 

    一些无证经营者使用超期报废钢瓶进行销售。同时,不断出现违规安放液化气瓶的事件。 

    福州日报2007年2月9日报道,福清市渔溪工商所对辖区内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检查发现,仅有20平方米的简易平房内竟然摆放了100余罐液化气,现场无任何消防安全设备。 

    记者查阅福州日报往日报道发现,仅2006年就刊发过液化气瓶存在安全隐患的事件36起。 

     条款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违者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对钢瓶实施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对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的钢瓶,必须按照规定及时销毁。 

    3用户违规用气最高罚2000元 

     案例 

    今年1月20日报道:晋安塔头桂香街康山路福州四建宿舍,发生煤气爆炸,18户住户的窗玻璃都震碎了,4人被烧伤。事后,事主说,爆炸可能是老鼠咬破了橡皮胶管,导致煤气泄漏而引发的。而据市建设局液化气管理处称,早在两三年前,政府就出台文件,要求所有新安装的燃气灶必须使用金属螺纹管。 

    记者查阅往日报道:2006年,因不安全用气造成火灾事故的报道有11件。 

     条款 

    为了进一步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水平,《条例(修订草案)》要求,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四)不得用燃气管道行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五)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六)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七)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九)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 

    违反上述(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燃气计量装置该由谁维护更新 

     条款 

    有关管道燃气计量表附近一带装置的维护、更新的费用由谁出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经常导致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之间发生分歧。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可以理解为“计量表”)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装置和装置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装置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观点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委认为,燃气设施维护、更新是专业性、安全性很强的工作,都应当由专业经营企业负责。为此,建议修改为: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 

    5管道燃气经营拟实行招投标制 

     条款 

    当前,管道燃气的经营呈垄断特点。如果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那么,公众将有望获得较优质的服务。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实行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项目,并向社会公告。“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做出决定。” 

     观点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委介绍,《条例(修订草案)》中的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其实质就是政府采用招投标的形式,对管道燃气行业的市场准入作出的行政许可。因此,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获得管道燃气项目经营权,并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许可经营协议,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书。” 

    6燃气经营许可证该由谁审批     

    条款 

    目前,全省共有瓶装燃气经营企业240多家,实际上以市、县为主。那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批准,由那一级部门进行?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经省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供应站或者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经市、县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 

     观点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委认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一律由省级燃气行政部主管部门审批、年检,既不便民,也容易造成管理上的脱节。建议修改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跨设区市经营的,由省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委还指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进行审批、管理,国家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建议暂不对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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