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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4/23 9:31:22      点击:

各区燃气主管部门,市燃气中心,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完善企业信用机制,经征求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意见,我局对《厦门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厦市政园林〔2017〕72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19年12月16日

 

厦门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建立企业诚信机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厦门市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燃气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市燃气管理机构、各区燃气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区燃气管理机构。

第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良好行为评价S1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S2两部分组成。 S1不设满分上限,基数定为1000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S=1000+S1-S2。

第五条 信用综合评价周期为一季度。在此期限内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有效(以实际发文日期为准)。每季度第一个月开展的评价结果均指企业上一季度信用信息情况。

第六条 企业良好行为的档次设置。企业良好行为分为C1-C4档次,以作出表彰(奖励)的部门的行政级别(或相当级别)予以认定,分别为:C4国家、部级表彰、C3省直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相关协会表彰、C2市级表彰、C1区级表彰,具体分值如下表:

良好行为

档次

C4国家、部级表彰

C3省直部门(含协会)表彰

C2市级

表彰

C1区级

表彰

各档加分值

100

60

50

40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按C2档次加分;发明燃气相关专利,按C4档次加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㈠违反国家、省、市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㈡违反公平竞争、城市信用原则的行为;

㈢不遵守燃气经营服务规范的行为;

㈣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不良行为依据其违法违规程度、责任主体主观过错大小、是否及时改正等因素,分为轻微P1、一般P2、中等P3、较严重P4、严重P5、特别严重P6六个档次。按照《厦门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执行。

不良行为档次

P6

特别严重

P5

严重

P4

较严重

P3

中等

P2

一般

P1

轻微

各档

扣分值

60

50

40

30

20

10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采集企业的良好行为信息,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向市燃气管理机构主动申报,市燃气管理机构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报备。

第九条 下列文书是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

㈠行政处罚决定书。

㈡责令改正通知书。

㈢不良行为认定书。《不良行为认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责任主体名称、地址;

2、不良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认定类型、扣分档次;

3、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

4、整改要求;

5、不服不良行为认定结果,陈述和申辩的途径、期限;

6、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或机构名称、日期、盖章;

7、责任主体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其责任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企业有责任的,对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市燃气管理机构、各区燃气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区燃气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分工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认定的不良行为应当出具《不良行为认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同时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不良行为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在收到陈述和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及录入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做出行政处罚或认定记录依据的部门抄送市燃气管理机构或区燃气管理机构,区燃气管理机构向市燃气管理机构报备,市燃气管理机构在接到文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录入企业评价体系,市燃气管理机构经公示后对外公开。

区燃气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区燃气管理机构对供应站(点)出具的《不良行为认定书》,应抄送市燃气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市燃气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对企业申报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作实质性核查,只进行形式核对,主要核对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的填报内容是否正确,核对后进行公示公开。

第十三条 市燃气管理机构每个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公示和发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对外公布。

对公示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机制和方法。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异议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核实,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异议处理结果,以市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十五条 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

A:表示信用优秀;

B:表示信用良好;

C:表示信用较差。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照得分排序情况,排名前2位的企业评价等级为A级,排名后2位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其余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十六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根据厦门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考量投标人资格。

第十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燃气主管部门给予通报,从严、从密检查,对其燃气相关活动及办理行政许可、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等事项严格审查和监督:

㈠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或者5人以上重伤的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的,该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

㈡连续三个季度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且一个或一个以上季度S得分低于750分的。

㈢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虚报、谎报、瞒报企业信用信息3次以上的。

㈣一个(含)以上季度S得分低于600分的。

第十八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接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对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标准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相关人员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厦市政园林〔2017〕72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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