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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市政园林〔2009〕224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罚没液化石油气钢瓶处置办法的通知

2021/4/23 9:06:33      点击:
【标题】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罚没液化石油气钢瓶处置办法的通知
【文号】 厦市政园林〔2009〕224号
 
【颁布单位】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颁布日期】 2009-12-07
【时效性】 有效
【内容分类】 市政园林 财税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处置本市罚没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确保钢瓶得到安全规范使用,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和《厦门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厦门市罚没液化石油气钢瓶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市政园林局     
                            市 财 政 局      
                            市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厦门市罚没液化石油气钢瓶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处置本市罚没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确保钢瓶得到安全规范使用,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和《厦门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罚没钢瓶(以下简称罚没钢瓶)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燃气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收或追缴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有或占有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待处置的罚没钢瓶清理造册,移交市市政园林局处置,同时将移交清单抄报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条 罚没钢瓶在处置前委托寄存在市市政园林局依法确定的燃气企业储罐站。受委托的燃气企业(以下简称受托燃气企业)应及时将罚没钢瓶内液化石油气抽空,并将罚没钢瓶送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经检验不合格的罚没钢瓶,由有资质的钢瓶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销毁,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并通知受托燃气企业。
  第五条 经有资质的钢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罚没钢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受托燃气企业负责销毁,不得继续使用:
  (一)打磨原有钢印、重复打印钢印的;
  (二)无检验日期的。
  第六条 受托燃气企业应对检验后可以继续使用的罚没钢瓶按照有无钢印标识和规格型号分类码放,妥善保管罚没钢瓶,确保罚没钢瓶安全。
  受托燃气企业在罚没钢瓶存放达到一定数量时应及时通知市市政园林局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检验后可以继续使用的罚没钢瓶按照以下情形予以处置:
  (一)压印有燃气企业标识、编号等钢印的罚没钢瓶由该燃气企业定向购买;
  (二)未压印有燃气企业标识、编号,符合使用标准的罚没钢瓶,由市市政园林局采取拍卖、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向本市燃气企业出售;
  (三)有燃气企业钢印标识但该企业拒绝购买的罚没钢瓶由市市政园林局委托燃气企业采用气割压扁的方式处理,报废注销。
  钢瓶报废注销清单报市市政园林局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第八条 燃气企业按规定购买压印有本企业标识、编号等钢印的罚没钢瓶,价格由有权部门确定,一年一定,并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罚没钢瓶价格的确定应参考新钢瓶价格进行合理折旧。
  第九条 燃气企业购买罚没钢瓶产生的款项,支付钢瓶检验费用后按照其隶属直接上缴到市、区金库。
  受托燃气企业抽取的液化石油气和处理报废注销的罚没钢瓶所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按照其隶属直接上缴到市、区金库。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在处置、存放、购买、检测、使用罚没钢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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